一、 社会寄(托)养对象是指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家庭长期寄养或临时寄托在社会福利机构内的老人、残疾人和残疾儿童。
二、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社会寄(托)养对象入院时,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寄(托)养合同(协议),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三、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社会寄(托)养对象入院时,应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健康状况检查或复查,根据健康状况确定可否接收入院并确定护理类别和等级。
四、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社会寄(托)养对象入院后,应当为其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为其保管好自愿交机构代管的钱物。个人档案资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表、个人健康状况表、所在单位或亲属入院申请书、入院登记表、合同(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