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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我,为什么不要我?》后续

  •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3-09-10 18:45:27

“生命不能因缺陷而卑微!”

【转载: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湘潭晚报】   

记者:王超   通讯员: 黎静

    本报讯     9月9日,我们再次来到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看望遭家人遗弃的男孩刘宏平。这一天,男孩的体检结果也正式出炉了。(详见湘潭晚报9月7日A3《生下我,为什么不要我?》”)

6天时间过去了,男孩的家属仍未露面

   “其实他有很多想法,只可惜不会说话交流。”看着眼前活蹦乱跳的孩子,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深深叹了口气。

就在我们采访的同一天,市第一人民医院也发布了刘宏平的体检结果。

“孩子的常规检查都很正常,没有传染性疾病,但智力低下。”手拿刘宏平的体检报告,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院长李翼龙远比想象中平静。他说,对于这一结果,自己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

“孩子在外,无依无靠。作为孩子的父母,你们难道一点也不担心吗?”李翼龙透露,由于刘宏平被遗弃时,身上没有留下任何有效身份信息;周边的监控录像也有遗弃人的信息显示,因此查找起来相当困难。

“尽管仅凭群众口述进行搜寻查找难度相当大,但我们绝不会放弃。”李翼龙告诉我们,目前,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正在与当地公安机关合力追查刘宏平的亲生父母。

福利院:生命不能因缺陷而卑微

今年9月3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刘宏平被其监护人狠心丢弃在高新区半塘街道新农村村民许志高家前坪的打谷机旁的。时至今日,距离事发时已过去6天时间了,男孩的家属仍不愿露面。

从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院长李翼龙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像这种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遗弃小孩的行为,在我市历史上尚属首次。

“有缺陷的孩子也是一条珍贵的生命,生命不能因缺陷而卑微。”对于从事了近二十年福利工作的李翼龙来说,刘宏平监护人的行为,是在公然挑衅社会道德底线,挑战现行的法律制度!

他告诉我们,今年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已收到13例遭亲人遗弃的生命,其中绝大多数为身体有缺陷的孩子。“一般是好心人、社区或公安机关送过来的,大部分都有捡拾证明。”

法律专家: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遗弃罪

到底是多么狠心的父母将男孩遗弃在外,置其生死忧欢而不顾。难道有残缺的生命就应该如此卑微、受人鄙夷吗?男孩刘宏平的生命权利又该如何保障?为此,我们专程咨询了市湘晋律师事务所的李颖慧律师。

李颖慧介绍,我国《刑法》第261条对遗弃罪有明确规定,即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孩子一出生就享有生存权,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即使是家人将其遗弃于公共场所、主观意愿是希望受到好心人收养,也仍涉嫌遗弃罪。”李颖慧告诉我们,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轻微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李颖慧指出,在法律上,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言下之意就是,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于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定义为: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

“受文化传统及社会现实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遗弃婴幼儿行为的惩罚力度一直较低,执行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